法院支持知假买假十倍赔偿引关注
2019-04-12 15: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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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知假买假十倍赔偿引关注

最近我发表的所有文章,都特别强调了下面这段话:

实事求是、辩证法、螺旋上升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精髓。

曼德拉指出:

我反复提醒大家,解放斗争并不是一种反对任何一个团体或种族的战斗,而是反对一种压迫制度的斗争。

普评制认为,人类社会所犯的一切严重错误都是世袭官僚制、终身官僚制、科举官僚制、普选官僚制、委任官僚制所造成的。 换句话说,我们所反对的是世袭制、终身制、普选制和官僚制,而不是因为这些制度而犯错误的个人、团体或种族。这里面当然包括政党、执政党。而

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实行真正负责任的民选民评制。也就是要把基层领导干部的评判罢免权交给被他们领导的普通群众——这样一种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也就是普评制,老百姓的普评制,而不是继续交给他们的上级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毛主席所说的:

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五--一零九六页 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习近平关于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主张。当然,首先要用家庭联户代表制或者走婚登记制建成家庭命运共同体,然后,才能建成国家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

以上都是老生常谈,另外,还有一句老生常谈:

在老百姓没有评判罢免权的情况下,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有可能出、什么千奇百怪的事都有可能出,而且是层出不穷!没有这么多鲜活的例证加以证明,你们说,我这老生常谈还能谈得下去吗?!!!可是,这鲜活的例证又是多么的令人痛心疾首啊!本不想多谈,但又不能不说。我一个退休老工人,仅仅是希望有一天,关键的少数能够看到、理解、落实这些老生常谈,救民众于水火。仅此而已,别无他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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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售假就要让其穷家荡产:法院支持知假买假十倍赔偿引关注

“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青岛市法院最近一份关于山东菏泽人韩某某先后两次在某批发超市购买12瓶进口红酒,因“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到法院主张自己权利,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予以支持,并公开释法,引发一轮网络热议。

这份判决能引发热议,在于其依法认定职业打假者知假买假,同样是消费者,而不是像某些地方,在处理同样案件时,把职业打假者排除在消费者之外。作出此认定,据法院公开释法,是依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不是给消费者下定义而是明确调整范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之有关规定,认为购买红酒的职业打假者为消费者。

青岛两级法院支持职业打假者知假买假,并判被告十倍赔偿,其意义除了认定知假买假者为消费者外,还廓清了某些人认为的职业打假者是为了获利这个误区。法院认为,若“法院支持制假、售假者的利益而否定打假者的利益,是与制假、售假者一个立场”,同时表明,“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更重要的是,法院认为,“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青锋认为,青岛两级法院公开认定“打假也需要专业”“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这将对制假售假者起到强大的震慑。客观地说,一般的消费者大多数缺乏知假、辨假的知识,更缺乏打假的能力,以及为某次因购买交易钱款没有多少的商品投入诉讼的时间和意识等。比如,前段西安一人为超市以四舍五入的惯例少找其几分钱,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就有不少人认为是小题大作,甚至质疑“现在还有分币吗”来嘲笑起诉者。由此可见,职业打假者在如此情况下,完全可以成为社会打假的重要力量。

青岛两级法院支持知假打假,并判决被告十倍赔偿,具有示范性的意义。据有关人员在替销售红酒的批发超市辩护时,以“原告同时起诉了多个不同被告,这些判决书都是以所购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法院在上述民事判决中均驳回了原告主张的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为由,要求青岛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表明,其他地方的有关人员,并未真正吃透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而青岛两级法院作出支持知假打假者,判被告十倍赔偿,将对今后相关诉讼,有着典型示范。

青岛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尽管被公认为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是否属于消费者,二则涉案红酒是否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三则原告主张十倍赔偿金应否支持。当青锋看了有关报道发现,这个案件证据十分确凿,且只需适用一条法律,就可以判被告败诉。

知假打假者提交给法庭购买的红酒,没有中文标签,这点已被认定。因此,仅凭这一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没有中文标签,禁止进口”等相关规定,就可以认定,“其来路不正,而且缺乏最基本的食品安全信息,为不安全食品”。因此,依法判处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批发超市败诉足矣。

“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青岛两级法院如此公开支持社会力量打假,公开表明“不能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是对法律精神的进一步彰显。愿有更多的后来者紧随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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