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弑亲案频发普法是不是搞歪了? 
2019-03-28 05: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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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弑亲案频发普法是不是搞歪了?

最近我发表的所有文章,都特别强调了下面这段话:

实事求是、辩证法、螺旋上升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精髓。

曼德拉指出:

我反复提醒大家,解放斗争并不是一种反对任何一个团体或种族的战斗,而是反对一种压迫制度的斗争。

普评制认为,人类社会所犯的一切严重错误都是世袭官僚制、终身官僚制、科举官僚制、普选官僚制、委任官僚制所造成的。 换句话说,我们所反对的是世袭制、终身制、普选制和官僚制,而不是因为这些制度而犯错误的个人、团体或种族。这里面当然包括政党、执政党。而

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实行真正负责任的民选民评制。也就是要把基层领导干部的评判罢免权交给被他们领导的普通群众——这样一种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也就是普评制,老百姓的普评制,而不是继续交给他们的上级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毛主席所说的:

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五--一零九六页 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习近平关于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主张。当然,首先要用家庭联户代表制或者走婚登记制建成家庭命运共同体,然后,才能建成国家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

以上都是老生常谈,另外,还有一句老生常谈:

在老百姓没有评判罢免权的情况下,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有可能出、什么千奇百怪的事都有可能出,而且是层出不穷!没有这么多鲜活的例证加以证明,你们说,我这老生常谈还能谈得下去吗?!!!可是,这鲜活的例证又是多么的令人痛心疾首啊!本不想多谈,但又不能不说。我一个退休老工人,仅仅是希望有一天,关键的少数能够看到、理解、落实这些老生常谈,救民众于水火。仅此而已,别无他求。

下面请看

周蓬安:未成年人弑亲案频发,普法是不是搞歪了?

(2019-03-26 20:46:13)

3月25日,中国青年报《13岁少年弑母:母亲曾抱怨孩子学坏 还是小时候听话》一文,看了令人十分痛心。一个街坊邻居眼中的“乖孩子”,一个“优等生”,怎么就能狠心对亲娘下此毒手呢?

此前有报道,3月18日,江苏建湖县一37岁女子被发现在家中非正常死亡。据警方消息,犯罪嫌疑人邵某(13周岁,系死者儿子)已被抓获。经初查,邵某因其母对其管教严格,于16日晚因玩手机与母亲发生激烈冲突,后用菜刀将母亲砍死并逃跑。

这是近三个月来,媒体披露的第三起弑亲案。前两起分别是湖南省沅江市泗湖山镇东安垸村的陈某(女,34岁)被儿子吴某康(六年级在校学生)杀害。官方通报称,吴某康杀人原因为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另一起是湖南衡阳衡南县三塘镇初一在读学生罗峰现年(13岁),因家庭纠纷用锤子先后将其母亲谭金花(现年45岁,系先天性弱智)、父亲罗积春(现年51岁)锤伤后,逃逸现场。伤者谭金花、罗积春因伤势过重死亡。

邵某被抓后一直沉默不语,唯一一次开口是向父亲承认错误,说了一句“爸爸我错了”。这与吴某康“弑母”后,理直气壮地称“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也有相当雷同之处,吴某康还要重返学校,非常自信地称“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笔者一直在呼吁降低刑责年龄,去年还专门上报了题为《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的社情民意。该社情民意主要内容包括:一、将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从16周岁调低为14周岁。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对自己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二、将现行刑法中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也就是说,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西方很多发达国家,刑责年龄大多低于中国。比如美国内华达州为8岁,科罗拉多、路易斯安纳和南达科他州为10岁,阿肯色州12岁。英格兰和威尔士及中国香港都是10岁。在人口超过1000万人的国家或地区中,将刑责年龄定为14岁的仅有6个,定为14岁以上的只有埃及、阿尔及利亚等5个。

今年“两HUI”期间,降低刑责年龄这个话题也不时被大家提起,尤其是30名全国REN DA代BIAO联名建议,与笔者的建议内容相似,他们都提出将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我希望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重视这些建议,尽快修改刑法有关刑责年龄条款,以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同时也希望尽快恢复“工读”制度,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一个工读学校,让那些影响别家孩子的“坏小子”接受集中教育。

笔者以为,未成年人“弑亲”案频发,应该与中国片面化普法有关。我们在向未成年人普法时,更多地侧重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方面,而很少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承担怎样的人生代价。比如我们很好地向未成年人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豁免条款,就容易让想干坏事的未成年人增加了一份底气,这些懵懂的孩子记住了对自己有利的一面,而无视犯罪的后果。因此,一些这个年龄段的孩子甚至更懂得利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当条款及刑法豁免条款,而放心大胆地作恶。这些自私的孩子心中甚至树立起了“犯罪趁早”这么个变态的思维。

笔者以为,今后在中小学普法教育中,应该少提《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刑法对未成年人的部分豁免条款。这些法律条款,成年人知道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让受保护对象也弄得那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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