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评制点评刑责年龄过高为12岁男孩弑母壮胆
最近我发表的所有文章,都特别强调了下面这段话:
实事求是、辩证法、螺旋上升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精髓。
曼德拉指出:
我反复提醒大家,解放斗争并不是一种反对任何一个团体或种族的战斗,而是反对一种压迫制度的斗争。
普评制认为,人类社会所犯的一切严重错误都是世袭官僚制、终身官僚制、科举官僚制、普选官僚制、委任官僚制所造成的。 换句话说,我们所反对的是世袭制、终身制、普选制和官僚制,而不是因为这些制度而犯错误的个人、团体或种族。这里面当然包括政党、执政党。而
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实行真正负责任的民选民评制。也就是要把基层领导干部的评判罢免权交给被他们领导的普通群众——这样一种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也就是普评制,老百姓的普评制,而不是继续交给他们的上级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毛主席所说的:
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五--一零九六页 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习近平关于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主张。当然,首先要用家庭联户代表制或者走婚登记制建成家庭命运共同体,然后,才能建成国家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
以上都是老生常谈,另外,还有一句老生常谈:
在老百姓没有评判罢免权的情况下,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有可能出、什么千奇百怪的事都有可能出,而且是层出不穷!没有这么多鲜活的例证加以证明,你们说,我这老生常谈还能谈得下去吗?!!!可是,这鲜活的例证又是多么的令人痛心疾首啊!本不想多谈,但又不能不说。我一个退休老工人,仅仅是希望有一天,关键的少数能够看到、理解、落实这些老生常谈,救民众于水火。仅此而已,别无他求。
又一次血的教训,我不得不多说几句。有人说,这是个案,淡去。 我说,这的的确确是由偶然性决定的个案,但偶然性背后隐藏的是必然性。我就问一句:四十年前中国有没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应该说,社会有问题,家庭才会出问题,家庭有问题,社会才会出问题少年。
青少年犯罪不可怕,可怕的是错误的应对。因为12岁够不上负刑事责任,如果放虎归山那才是最可怕的!所以,我建议:把他交给著名青少年问题专家、护航教育(集团)学校校长展成为好。想一想在毛泽东的领导之下,我们连战犯、封建皇帝都能改造成社会新人!改造一个青少年罪犯应该不成问题。【以上点评发表在《对12岁男孩弑母应作何深刻反思2篇》之中。
下面请看
(2018-12-13 10:34:39)
周蓬安:刑责年龄过高,为12岁男孩弑母壮胆
12日,媒体称湖南省益阳沅江市12岁弑母男孩吴某康已被释放,家长欲让其返校上学,却遭到其他家长们的反对。【放虎归山老百姓不起来反对,那才是怪事?】益阳市教育局表示,计划将其调换到无人认识的学校上学,目前其亲属还未答复。
刑责年龄过高,为12岁男孩弑母壮胆
一名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一名12岁的小屁孩,竟因为母亲平时管教严而心怀仇恨,拿刀子把亲生母亲给杀了。如此残忍的性格,是如何培养出来的?为什么会发生如此有违人伦的惨剧?表面上看,这是家庭教育不当造成的,但是否与社会大环境有关?我们需要反思,这个社会何以变得如此暴戾?我们的法律为何制止不了这类暴戾?【法律的无能说到底就是当权者的无能。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而马列主义的精髓就是实事求是。毛主席说的最清楚不过的就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当权者为什么总是把这些思想抛在脑后呢?!!!】
古时候,这个孩子会被“沉井”,甚至被凌迟处死。可如今,法律对他却毫无办法。我们的法律究竟是进步了,还是因为过于超前,实质上却是很大的退步?
类似惨案在我国不是第一次,也绝对不会是最后一次。两年前,黑龙江省肇东市发生一起凶杀案,16岁女孩在家中竟将母亲折磨8天致死!【到了全国人大有关法律部门或者最高法出来说句话的时候了。一而再再而三出这种事,老百姓已经非常不满意了,你们应该出来解决相关问题了。】
而不久前,山东济南一24岁大学生杀死陪读母亲,老师称其“可能是精神或是心理方面的,已经留了两年级,正常情况下应该是今年毕业。”但即便患有忧郁症,也不该杀人,更不该残杀陪读的母亲啊。近几年,那么多的官员坠楼、坠河,也没看到有一位杀死家人的啊。这种人就是“惯子不孝”,父母照顾过于溺爱所致。
这个小畜生杀了亲生母亲,因为不满14周岁而不受法律制裁。而他被释放后,虽承认自己错了,但却认为不是什么大错,“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他在杀他亲妈的时候,其实深知法律奈何不了他,因此事后很自信地称“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但是,法律上的“无罪”并不代表人们基于原始价值观而在道德层面上的宣判也是“无罪”的。法律可以饶过他,但人性道德不能接纳他。家长欲让吴某康返校上学,遭到其他学生家长反对是必然结果,而且其他学生家长反对也合情合理。因为无论是其他同学还是孩子家长,甚至学校老师,都无法接受这种具有反社会人格的学生回校。而那些与吴某康同龄,普遍缺乏自我防护能力的孩子们,谁还敢和一个残暴地杀过自己母亲的人在一起?一旦进入校园,其他同学甚至老师就有可能处于危险境地,甚至导致人人自危状态。益阳市教育局计划将其调换到无人认识的学校上学,难道就不考虑后果?
但惨案既已发生,如何安排吴某康今后的生活和学习,就值得这个社会探讨了。目前显得荒唐的是,吴某康不但没有受到任何惩罚,似乎还享受着政府管他吃住,让他住进招待所,学校还要派其任课老师每天来招待所给他辅导功课。
这显然是不可持久的做法。建议还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对这种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又不构成犯罪的少年,提前送工读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而更需要做的,是对滞后于时代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其实,如今12岁的孩子,已具备基本的是非判断能力,对死亡更是有着深刻的认知,他在杀死母亲前,或因法律层面“无罪”在给他撑腰。从这个孩子事后所说的一些话看,他知道杀人是犯罪,但也知道他这个年龄杀人,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现在看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已经显得极为必要了。
我们回过头来看,中国制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这个规定,是因为其特殊的社会环境。
在1979年制定刑法的时候,中国还处于缺吃少穿时代,考虑到当时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等多种因素,并借鉴国外做法,制定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应该比较符合当时的基本国情。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高速发展,孩子们的平均身高比80年代有了较大的增长,孩子进入青春期的年龄也比80年代提前了不少,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成熟的速度加快,其辨识和控制能力显著增强。
据相关机构调查,我国青少年的发育情况至少比20前提前了二至三年,犯罪的初始年龄也随之越来越低。不满14岁的少年儿童犯下杀人等严重刑事案件已是屡见不鲜。
网上资料显示国外部分国家的刑责年龄如下:
在未成年人(18岁以下)的总数超过一千万人的国家或地区中,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11个国家将该年龄定为7岁;定为8~10岁的,则包括英国、乌克兰、埃塞俄比亚等10个;定为12~13岁的有韩国、法国、波兰等7个;14岁的是6个;14岁以上的只有埃及、阿尔及利亚等5个。
在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为10岁。在中国香港,根据香港《少年犯条例》第三条,10岁以下的儿童“不能被宣判犯罪”。
而在美国,有一半的州已经明文规定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例如:内华达州为8岁,科罗拉多、路易斯安纳和南达科他州为10岁,阿肯色州12岁,伊利诺伊州和佐治亚州13岁,明尼苏达州14岁,德克萨斯州15岁。
我曾经建议,尽快降低刑责年龄。
一、将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从16周岁调低为14周岁。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对自己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将现行刑法中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也就是说,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完善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程序。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有更大的可塑性,改造的空间较大,因此在执行刑罚时应与成年犯人分开,避免感染恶习。此外,对于社会危害性小、对自身犯罪事实真心悔悟、改造效果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未成年犯罪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封存犯罪记录,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以便于他们悔过自新,重新生活。
新闻链接:
12岁弑母少年被带离原生活环境 由相关部门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