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观念解释实践与存在决定意识自相矛盾吗?
最近我发表的所有文章,都特别强调了下面这段话:
实事求是、辩证法、螺旋上升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精髓。
曼德拉指出:
我反复提醒大家,解放斗争并不是一种反对任何一个团体或种族的战斗,而是反对一种压迫制度的斗争。
普评制认为,人类社会所犯的一切严重错误都是世袭官僚制、终身官僚制、科举官僚制、普选官僚制、委任官僚制所造成的。 换句话说,我们所反对的是世袭制、终身制、普选制和官僚制,而不是因为这些制度而犯错误的个人、团体或种族。这里面当然包括政党、执政党。而
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实行真正负责任的民选民评制。也就是要把基层领导干部的评判罢免权交给被他们领导的普通群众——这样一种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也就是普评制,老百姓的普评制,而不是继续交给他们的上级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毛主席所说的:
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五--一零九六页 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习近平关于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主张。当然,首先要用家庭联户代表制或者走婚登记制建成家庭命运共同体,然后,才能建成国家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
以上都是老生常谈,另外,还有一句老生常谈:
在老百姓没有评判罢免权的情况下,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有可能出、什么千奇百怪的事都有可能出,而且是层出不穷!没有这么多鲜活的例证加以证明,你们说,我这老生常谈还能谈得下去吗?!!!可是,这鲜活的例证又是多么的令人痛心疾首啊!本不想多谈,但又不能不说。我一个退休老工人,仅仅是希望有一天,关键的少数能够看到、理解、落实这些老生常谈,救民众于水火。仅此而已,别无他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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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观念解释实践”与“存在决定意识”自相矛盾吗?
——“存在决定意识”五问(之一)
赵 磊 (2019-02-10 22:10:49) 西南财经大学《财经科学》编辑部)
质疑一: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说:历史唯物主义“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各观念形态”,一言以蔽之:“用实践来解释观念”。可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自己却用全球化(即“世界历史”)的理论(观念)来解释全球化的实践。这种“用观念来解释实践”的做法,岂不是与“用实践来解释观念”相抵牾?岂不是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逻辑自相矛盾?
上面这个质疑隐含着一个预设:“存在决定意识”与“意识反作用于存在”是两个不能相容的命题。换言之,如果承认“存在决定意识”这个命题,那么就必须否定“意识反作用于存在”这个命题。
这样的预设逻辑表明,由于提问者不懂得唯物辩证法,所以根本无法“辩证”地,而只能“形而上学”地理解“存在决定意识”这个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逻辑。
其实,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中,承认“存在决定意识”,并不意味着必须否定“意识具有反作用”。换言之,在“存在决定意识”的逻辑中已经包含着“意识具有反作用”的含义:
其一,在“存在决定意识”的逻辑中,“决定”这个词指向的是“存在与意识”的主次关系。这个指向属于本体论范畴,并不属于认识论范畴。本体也称本原,关于本体的理论,在学术界称为“本体论”。在本体论的逻辑中,所谓“决定”,其含义是指:在“谁是第一性”的判断上,“存在”具有第一性的“先在”地位,而“意识”则只能处于第二性的“后来”地位。
必须强调的是,“决定”这个判断并没有否定意识可以“认识存在”、“解释存在”、“影响存在”。很多人之所以认为“存在决定意识”与“意识反作用于存在”互不相容,就在于他们将“本体论”与“认识论”混为一谈了。“决定”所指向的作用属于本体论范畴,而“认识”和“影响”所指向的作用则属于认识论范畴。“认识”、“影响”与“决定”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不要把“本体论”与“认识论”混为一谈。
马克思恩格斯说,历史唯物主义“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各观念的形态”。这里的“出发”,属于本体论的溯源;这里的“解释”,属于本体论的解释。至于马克思恩格斯“用全球化理论来解释全球化实践”,这里的“解释”,并不属于本体论的解释,而是属于认识论的解释,二者不能混淆。
其二,严格说,“用实践来解释观念”,这个说法只是一个简化表述。马克思恩格斯的严谨表述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各观念形态”。遗憾的是,这个表述中包含的“唯物”基础以及“辩证”特质,已经被当下的“马克思主义者”忽略了:
(1)这里所说的实践是物质的实践,而不是别的什么“实践”。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要强调实践的“物质”性,显然具有提醒的意义,以此区别于某些“马克思主义者”所强调的“观念的”、“思想的”实践。
(2)实践作为“解释”的出发点,所要解释的是“观念形态”,而并不是要解释与观念相关的一切内容。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的“解释”既没有把观念塑造成实践活动的无用排泄物,更没有否定“观念对实践的作用”。
(3)“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各观念形态”与“用理论来解释实践”,这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前一个“解释”是本体论意义上的解释,是说“观念和理论只能来源于实践,而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与之相反,诺奖获得者卢卡斯所谓“天上飘着的观念(ideal)”,就是用历史唯心主义来解释理论的本原。后一个“解释”则是认识论上的解释,是说“观念和理论形成之后,可以帮助人们认识实践,把握实践过程中的客观规律,从而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
其三,就理论思维的不同层级而言,本体论高于认识论,认识论只能在本体论给定的范围内才能得到符合逻辑的理解。虽然理论(观念)可以帮助人们去认识实践、解释实践、指导实践,但是,用观念去认识实践、解释实践、指导实践绝不是“随心所欲”的自由意志活动,这种活动必然要受到于本体论的制约。换言之,观念(意识)也只能从“存在决定意识”的前提出发,才能正确地认识、解释、指导实践。
观念(意识)之所以必须受制于社会存在,其本体论的依据在于:正确的观念和理论来源于人们的认识没有违背社会存在的内在要求(规律),从而在实践中得到了承认和肯定(理论刻画以及理论预测通过了实践经验的肯定性验证);错误的观念、理论来源于人们的认识背离了社会存在的内在要求(规律),从而在实践中得到的否定和惩罚(理论刻画以及理论预测在实践经验中得到否定性的验证)。
显而易见,在本体论与认识论被不加区分地混为一谈的情形下,决不可能科学地解释人的主体性地位。
其四,有趣的是,从“用理论来解释并指导实践活动”这种认识论出发,人们可以推导出截然不同的本体论:一种是历史唯心主义的本体论,即认为理论和观念并不依赖于人们的实践活动,而是凭空产生的天才想象,由此形成了“意识决定存在”的逻辑。正因为在历史唯心主义看来,观念的产生、形成以及发展并不依赖于实践,所以必然得出“意识决定存在”,而不是“存在决定意识”的本体论判断。另一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本体论,即认为理论和观念只能来源于实践,而不是凭空产生的无根之物,由此形成了“存在决定意识”的逻辑。
问题关键在于,“用理论来解释和指导实践”否定不了“存在决定意识”这个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逻辑。实践证明,科学的理论可以指导人们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实践,而错误的理论则只能误导人们的实践活动,并给人们生存和发展带来损害。由此可见,理论和观念虽然可以用来解释和指导实践,但这种解释和指导依然不能脱离和违背内生于社会存在的客观规律。